1. 信心的本质与加拉太书第3章的重要性
如果能够正确理解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,那么就等于掌握了理解整卷《加拉太书》的核心钥匙。因为在这一章里,使徒保罗一共提到了14次“信心”这一词汇。律法与信心的关系,以及不仅限于以色列民族,而是包括外邦人在内的普遍性救恩特质,都在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中集中展现。从宗教改革时期开始,《加拉太书》就获得了“自由的福音”这一别称,它之所以能够如此有力地宣告自由、恩典与信心,背后正是因为第3章中蕴含了使徒保罗的核心教导。
张大卫牧师在数十年间,于韩国及世界各地传扬福音时,一直向陷于律法主义而忽视救恩本质的人们强调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的核心信息。尤其是“因信称义”的真理,也就是“以信得义”,应当成为最重要的教义,他对此反复宣讲。这与“外邦人也不是靠律法,而是靠信心得救”——这一基于耶路撒冷大会(《使徒行传》第15章)并被教会共同确认的真理,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。
实际上,在耶路撒冷大会当时,所总结的福音重点正是“因着信心得救”的救恩本质,同时也再一次确认了“靠律法无法使人脱离罪和死亡”的真理。犹太主义者(或称假教师)认为,“如果不接受割礼,不遵守律法,就不可能得到完整的救恩”,但使徒彼得、保罗、雅各等在大会中声明,割礼或某些礼仪规定绝不能成为救恩的必备条件。“唯有恩典、唯有信心而得称义”自初代教会起就成为基督教最重要的救恩论核心,而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则清晰地呈现了这一核心。
保罗在整卷《加拉太书》中都在表明自己所传的福音意味着什么,并且要证明它与耶路撒冷的众使徒所认同的福音完全一致。这个福音就是“救恩并非通过律法得来,而是唯独靠信主耶稣基督而获得”。这样的教导引发了众多犹太主义假教师的反对,但保罗在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中最直接地处理了这一问题。
保罗目睹了假教师潜入教会,散布“即使信了耶稣,也必须守律法,而且要行割礼,才能进入完全的救恩”之类的煽动。加拉太的信徒中有些人,原本已因恩典和信心获得自由,却又重新被“律法化的宗教性”所捆绑。所以在第3章第1节,保罗直接责备道:“无知的加拉太人哪!”他们已经通过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之事看到了通往救恩的唯一道路,却仍然想要跟随别的福音。保罗厉声质问:“耶稣基督钉十字架的事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,谁又迷惑了你们?”对今日教会而言,这同样是一个必须警醒的严厉提醒。
张大卫牧师也多次在讲道、演讲和文字事工中强调:“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的焦点就在于十字架与复活,以及藉着信心所获得之救恩的确据。”他一再教导,律法固然能让人看见自己的罪、并让人意识到自己无法自救,但律法本身并不能解决罪的问题。这正是圣经所昭示的真理。耶稣在十字架上担当了所有的咒诅和罪债,从根本上解决了律法所揭示的罪的问题,而宣扬这一事实就是“福音”。我们所要做的就是“凭信心领受”这福音——这才是基督教救恩的本质。
“信心”这个词在信仰生活中常听常用,但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对“信心”的定义与意义有着更深入的探讨:到底信心是什么?它是如何运行的?为何可以因信称义?保罗甚至以旧约(尤其是亚伯拉罕)为例加以说明。其内涵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:
- 救恩是本乎神的恩典。
- 这恩典最关键地体现在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之中。
- 我们只需凭信心接受这恩典。
在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里,保罗围绕这个主题进行了最清晰且具说服力的阐述。因此,若教会要牢牢抓住救恩论的核心真理,就必须守住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所教导的内容。张大卫牧师指出,“当今仍有不少信徒只是头脑上明白‘因信得救’,却无法将其真正落实在生活中。”他遗憾地提到,“许多人仍被律法、规条、教会中的传统,或社会文化标准等所束缚,常常先自我定罪,然后也彼此定罪”,因此一直呼吁教会要重新恢复保罗所宣扬的“自由的福音”。
最终,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透过对比“信心”与“律法”这两大轴心,向我们揭示“唯有藉信心才得称义”的普遍且终极真理。“无知的加拉太人哪!”——保罗如此严厉的口吻并非仅仅在斥责,而是在迫切呼吁“不要再被律法的枷锁捆住”。如今我们也应当聆听保罗的呼喊,在恩典里享受真自由。
2. 亚伯拉罕的信心、与律法主义的冲突,以及保罗的论证
在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开头,保罗发出“你们领受圣灵,是因行律法呢,还是因听信福音呢?”(参《加拉太书》3:2)这一疑问,目的是让加拉太教会的信徒回想他们已切身经历过圣灵。如果他们已经经历了圣灵的同在,就很清楚这并不是靠律法或仪式获得,而是因对耶稣基督福音的信心而得的。无论是属灵恩赐的经历、重生的体验,还是说方言、预言等圣灵的工作,都不是因遵守律法而来,而是因相信了基督所成就的福音。
紧接着,保罗更进一步引用了旧约中最伟大的先祖之一——亚伯拉罕(参《加拉太书》3:6)。这是因为那些主张律法主义的假教师常常提到亚伯拉罕,认为“我们的祖先亚伯拉罕是因割礼与遵守律法而蒙上帝悦纳的”。然而事实是,亚伯拉罕得称为义是在他“信神的时候”,神就以此算他为义(参《创世记》15:6),这是先于他接受割礼的事件。张大卫牧师也常在各类讲道与圣经解经中引用《创世记》12章到17章所记载的亚伯拉罕生平,反复提醒:“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,他已经得到了神所赐的称义。”
割礼的记载出现在《创世记》第17章。也就是说,《创世记》15章6节“亚伯兰信耶和华,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”这句话,是在“割礼”被引入之前宣告的。至于律法——也就是摩西五经中具体的条文,则比亚伯拉罕所处的时代晚了430年才颁布(参《加拉太书》3:17)。因此亚伯拉罕之所以得称为义,绝不可能是因为律法或割礼。他是因着顺服(参《希伯来书》11:8“他因信蒙召的时候,就遵命出去,往将来要得为业的地方去”),得着“应许之地”和“天上众星般的后裔”的应许;他信神、听从命令,离开本地本族,因而被视为义。
保罗在其他地方称此为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所蒙的称义”(参《罗马书》4:9-10)。也就是说,“因信称义”是在前,割礼不过是印证这个称义的记号。《罗马书》第4章与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在许多经文上是平行的。在《罗马书》第4章,保罗提到了“在不做工的情况下,神却算他为义的人是有福的”,并与大卫的告白相连(参《罗马书》4:6-8),最后总结:亚伯拉罕得以称义完全是因为他的信心,而不是任何行为。
张大卫牧师特别强调《罗马书》和《加拉太书》之间的这一对应结构:通过理解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,可以更深入地明白《罗马书》第4-5章;而对《罗马书》的透彻理解,又能让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更为清晰。这一切都源于《哈巴谷书》2章4节中“义人必因信得生”这一旧约根基,并构成新约救恩论的核心主线(参《加拉太书》3:11;《罗马书》1:17)。
外邦人也能同样承受这种恩典的事实,正体现在保罗宣告“亚伯拉罕成为所有信徒的祖宗”(参《加拉太书》3:7;《罗马书》4:11-12)之中。对于一直以来只把亚伯拉罕当作“他们自己民族祖先”的犹太人而言,保罗的宣告是极大的冲击。然而其福音的逻辑是清晰的:
- 亚伯拉罕在尚未领受律法之前,就已经因信被神称义;
- 因此,律法或割礼绝不是“得称义”的必要条件;
- 任何人若像亚伯拉罕一样“因信得称义”,那条道路就对所有人开放;
- 所以外邦人只要相信耶稣基督的福音,就能被接在亚伯拉罕的属灵体系中,成为他的后裔。
在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10-12节,保罗直言:“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在咒诅之下”(引自《申命记》27:26)。因为没有人能够完美地守全律法(参《罗马书》3:10)。律法反倒更明确地显露人的罪,使人加深罪疚与被定罪的感觉。保罗在《哥林多前书》15章56节说过:“死的毒钩就是罪,罪的权势就是律法。”意思是说,律法并不能解决罪的问题,反而使罪更加清晰可见。故此,若有人打算通过律法得称义,最终只会留在咒诅之下,无法得到救恩。
然而在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13-14节,我们看到,“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,就赎出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”,这是清楚的宣告。耶稣钉在十字架上,“挂在木头上”的人被视为受咒诅(参《申命记》21:23),他亲身担当了这份律法所带来的咒诅,从而使我们脱离了罪与死亡、咒诅的权势,并得以凭信心领受圣灵的应许。张大卫牧师在讲道时常总结:“既然十字架已经替我们偿清了罪债,我们所能作的就是相信这一事实,凭信心接受。”当我们因信得称义后,就在圣灵的带领下,逐步迈向“成圣”的道路。
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的教导,对今日教会内时常出现的律法主义倾向——即“教会法规、传统、仪式与敬拜形式,或特定道德规范的遵守是得救所不可或缺的条件”——构成了强有力的驳斥。当然,包括张大卫牧师在内的正统神学家都不会鼓吹“废弃律法”或“鄙视道德”。恰恰相反,基督信仰对伦理与爱有着更高的要求。只不过,这些都绝非得救的前提。因基督已替我们成就了救恩,我们只需跟随他的恩典而顺服福音,在圣灵里甘心乐意地行善。这才是在与律法主义截然不同的层次上,“践行”与“成全”律法的真正方式。
因此,在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里,保罗通过极具逻辑性、且建立在圣经解经基础上的辩证,全盘推翻了假教师所散布的“唯有通过行割礼和守律法才能得救”的论调。核心就在于:“连亚伯拉罕都不是凭律法得称义,更何况那些未行割礼的外邦人?他们也能因信得救。”并且,在基督里我们成为一体,都被接在亚伯拉罕的属灵后裔当中。
3. 在基督里的自由、圣灵的工作,以及当今的应用
之所以称《加拉太书》为“自由的福音”,并不是指脱离律法之后就可以放纵,而是指“脱离罪与死的权势而获得的福音自由”。在第3章后段(尤其是3:23-25),保罗说道:“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前,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。”也就是说,律法是把我们引向神的“启蒙导师”(《加拉太书》3:24),它能让我们认识罪,却没有从根本上救赎罪的能力。唯有借着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,我们才摆脱了律法的枷锁和咒诅,进入“信心的自由”之中。
因此,围绕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,保罗给出的结论非常明确:“我们不是靠行律法得救,而是藉着信心得救;现在我们已经领受了圣灵作为恩赐,并靠圣灵所赐的能力和果子而生活。”这就是保罗所说的“福音的大能”,而圣灵在坚固我们的称义(Justification)之余,也带领我们进一步走向成圣(Sanctification)。张大卫牧师在他的牧会与讲道中,也常常提及当信徒因信接受圣灵的内住与带领时,如何在个人生命和教会群体中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。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开辟了救恩的道路,并已一次性完成了救赎,而其果效则在圣灵的工作中不断在我们心中成长。
保罗所谓的“情欲”和“圣灵”相争,在《加拉太书》第5章中有更详细的讨论,但实际上从第3章就已透出端倪——他说我们曾“被看守在律法之下”,意指我们天然的本性仍受罪性所辖制,单靠律法仅能让我们看见罪,却无法自我切断罪。然而当圣灵降临,我们便获得了胜过罪的力量(参《罗马书》第8章)。律法从外部指责罪,而圣灵则从内里更新我们,使我们活出与“称义”之名相称的生活。正如张大卫牧师所言:“真正经历圣灵同在的信徒,不再只盯着各种规则和禁止条款来过信仰生活,而是因着恩典获得自由,并将这自由用于行善、爱人。”这与律法主义大相径庭,是在圣灵里甘心乐意地遵行神的心意。
由此可见,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的核心可概括为:
- 救恩是神白白赐下的礼物,不是藉着律法而是藉着信心获得;
- 信心之祖亚伯拉罕在未受割礼前就已得神称义;
- 因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,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,并能领受圣灵的应许;
- 这恩典不仅赐给犹太人,也赐给外邦人,所有人都因信而成为亚伯拉罕的属灵后裔,并在基督里合而为一。
这份真理为何如此重要?因为在我们日常的属灵实践中,常常会在“律法”与“恩典”间感到困惑。我们虽已得救,却仍会产生“若我未能好好遵守某些规范,救恩是否会被取消?”的恐惧,或是以为必须靠我的努力与善行才配得神的悦纳。然而,当我们想起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以及《使徒行传》第15章耶路撒冷大会的决定,就会再次抓住“唯独恩典、唯独信心”这基督教救恩论的标志。
张大卫牧师也警告:“当教会陷入律法主义之时,使灵魂得自由的福音大能就会被削弱,人与人之间彼此定罪,只追求外在形式的敬虔。”但相反地,“若牢牢持守真正的福音,信徒就会在圣灵的能力中结出善果,彼此服事,并能积极且有能力地胜过罪。”这正是“自由的福音”,也是藉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圣灵向教会呼唤的信息。
今天我们所要传扬的福音,正是这一信息:耶稣基督钉十字架,为我们而死,凡信的人都能得称为义。正如亚伯拉罕因信得称义,我们也因信基督的福音而得称义,并在圣灵的内住中活出新生命。这就是“因信得救”(以信得义)这一简单而明确的真理。
最后,彼得使徒曾劝勉:“要常作准备,以温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,给他们说明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”(参《彼得前书》3:15)。因此,我们需要对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所提示的信心定义、律法的局限,以及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带来的救恩大能有清晰的认识。这些认知就是支撑我们信仰不至动摇的根基,也成为我们向不认识主的人传扬不变福音的信息来源。张大卫牧师数十年如一日地藉着各种讲道、著述、门徒训练等,一直提醒众人:“当一个人抓住这福音时,一切障碍都会被拆除,不论何种宗教枷锁都不再束缚他,他会真正经历到自由。”
最终,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向我们发问:“你们领受圣灵,是因行律法呢?还是因听信福音呢?”然后给出答案:“是因信心领受的,也是因信心得以称义。”这是我们的宣告,也是当进入我们生命的真理。惟愿我们都能因福音而得自由,在圣灵里不断成长,并在基督里彼此合一——这是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对教会与信徒的呼唤,也是我们当坚持的看似简单却又深邃无比的信仰核心。